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建立稀土等矿产矿区协管员队伍的通知》,就建立稀土、钨、锡、锑、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产矿区协管员主要职责、选聘条件、选聘程序等作出要求。
《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建立矿区协管员制度作为全国稀土等矿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矿区协管员选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每个矿区至少要聘一名矿区协管员;各省级国土主管部门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组织完成所有矿区的矿区监管责任牌设立工作,并将所有矿区的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丁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