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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通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补充协议七事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1年01月04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
安排补充协议七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修订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申请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其投资总额不作要求”。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合资比例不予限制。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商务部门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疗养院,并提供医疗服务。

    五、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设立独资医院以及香港、澳门法定注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链接
·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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