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总量平稳增长 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三
“十一五”期间,我国人口总量低速平稳增长,人口生育继续稳定在低水平,人口文化素质不断改善,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规模继续增加,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趋势初步得遏制,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我国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克服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形势的不利影响,保持了就业总量的稳步增加和就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失业率得到了有效控制,全国就业形势整体上保持平稳。
一、人口总量低速增长,人口素质进一步改善
(一)人口总量平稳增长
“十一五”期间,我国人口继续保持低速增长。2009年年底中国大陆人口总量为133474万人,比2005年增加2718万人,年均增长率为0.52%,比“十五”时期下降了0.09个百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由2005年的5.89‰降至2009年的5.05‰。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在逐年减少,年均增加人口由“十五”时期的803万人减少至680万人。我国大陆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比重继续下降,由2005年的20.2%降至2009年的19.6%,为世界人口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人口生育继续稳定在较低水平。2009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为12.13‰,全年出生人口为1615万,出生率比2005年下降了0.27个千分点。“十一五”期间中2006-2009年4年期间出生率维持在12.09‰-12.14‰的水平上,平均每年出生人口为1600万人,比“十五”期间平均每年少出生32万人。
人口分布“东多西少”的格局没有发生明显变化。2009年末东部地区[1]人口为52762万人,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合计的40.1%;中部42169万人,占32.0%;西部36730万人,占27.9%。
(二)人口素质进一步改善
据2009年全国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从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看,2009年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口比重为6.8%,比2005年提高了1.63个百分点,小学文化程度人口占28.2%,比2005年降低了2.88个百分点,而高中和初中文化程度人口比重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分别达到12.9%和39.1%。文盲率继续降低,2009年我国人口粗文盲率为5.91%,从2006年的7.59%,分别下降至2007年的6.90%和2008年的6.43%。文盲人口性别差异较大,2009年男性文盲率为3.08%,女性为8.83%。
(三)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
2009年全国城镇人口比重达到46.59%,城镇人口为62186万人。与2005年的42.99%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了3.6个百分点,城镇人口增加了5974万人,年平均增长0.9个百分点。主要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我国东、西部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差异较大。东部地区的城镇化水平较高,西部较低。2009年我国东中西部城镇化率分别达到57.0%、44.3%和39.4%。“十一五”时期,中西部城镇化速度呈现加快趋势,2009年,东部地区的城镇化增幅低于全国0.21个百分点,中部地区高于全国0.3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高于全国0.19个百分点。
(四)流动人口规模继续增加
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2]规模1.4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3%,2009年我国流动人口规模达1.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5%,四年间流动人口增加了3300万人,平均每年增加825万人。
据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2009年我国流动人口的特点,一是迁移流动人口中男性略多于女性,2009年迁移流动人口中,男性占57%,女性占43%;二是迁移流动人口主要是青壮年,15-59岁年龄人口是流动人口的主体,达到1.6亿,占全部流动人口的89.8%。
(五)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偏高,到21世纪初达到116.9,并继续一路走高。200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8.6,2006年为119.25,2007年和2008年又分别攀高至120.22和120.56。2009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9.45,比2008年虽然下降了1.11,但仍超出正常水平(103-107)上限12.45。“十一五”时期,我国的出生性别比一直在高位徘徊,说明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六)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
伴随着人口寿命的延长,2009年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6714万人,占总人口的12.5%;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1309万人,占总人口的8.5%。2005年以来,0-14岁人口比重持续下降,15-64岁与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持续上升。2005年老年抚养比(指老年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表明每100名15-64岁年龄人口要负担的老年人数)为10.67,2009年为11.6。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提高速度加快,2005年至2009年的4年间提高0.8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2个百分点。从2010年开始的20年时间里,我国老年人口增长率和老年人口绝对规模将会陡然加剧,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欠发达的情况下,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使解决未富先老的问题更为急迫。
二、积极就业政策效果显著,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一)就业总量稳定增加
2009年末,我国就业人员总量达到77995万人,比“十五”期末的2005年增加2170万人,年均增加542.5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由27331万人增加到31120万人,年均增加947.3万人;乡村就业人员总量由48494万人减少到46875万人,年均减少404.8万人。
在就业总量稳定增加的同时,就业质量较高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也呈逐年增加态势。“十一五”时期,我国城镇单位(不含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从2005年的11404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2573万人,年均增加292万人,改变了“九五”、“十五”时期连续下降的局面。
(二)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在就业人员总量稳定增加的同时,就业结构继续得到改善。
1、城镇就业比重明显上升。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吸纳就业的能力继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乡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地区的转移。“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增长持续快于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占全国就业人员总量的比重从2005年的36.0%上升到2009年的39.9%。
2、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继续提高。随着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我国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继续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由2005年的33970万人,减少到2009年的29708万人,年均减少1066万人;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从2005年的18084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21684万人,年均增加900万人;第三产业就业人员从2005年的23771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26603万人,年均增加708万人。我国三次产业就业人员的比重由2005年的44.8:23.8:31.4转变为2009年的38.1:27.8:34.1,第一产业年均下降约1.7个百分点,比“十五”时期多降约0.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年均上升1个百分点,比“十五”时期多升近0.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年均上升0.7个百分点,略低于“十五”时期0.8的升幅。
3、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大幅增加。“十一五”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社会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2009年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其他经济类型单位就业人员5088万人,比2005年增加1394万人,年均增加349万人;2009年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为9789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3553万人,年均增加888万人。“十一五”时期的前四年,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共吸纳就业4947万人,年均增加超过1200万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成为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
(三)城镇失业得到有效控制
“十一五”时期,我国城镇新增劳动年龄人口逐年增加,就业总量矛盾十分突出。据测算,每年仅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各级各类学校毕业学生都在1000万人以上。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各种结构性矛盾的加剧,以及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更对我国就业形势产生了较大冲击,使我国的就业安置任务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我国政府实施了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就业,同时加强了对失业的调控力度,积极稳妥地应对各种就业矛盾和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据统计,“十一五”时期,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0%—4.3%的较低水平(图3),为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十一五”时期,我国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明确了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为积极就业政策的长期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取得显著进展。目前,所有城市街道社区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平台,70%以上的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全国已经基本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失业救济与援助等方面的“一条龙”服务,在实现劳动力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009年末,全国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7123所(其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24921所),各类职业培训机构27250所。“十一五”时期的前4年,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各类求职者成功介绍工作7944万人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技能、转岗、创业等各类培训9596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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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省;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
[2]注: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发生跨乡(镇、街道)变化,而且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