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委近日下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
办法指出,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了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并对奖励资金的安排作出规定。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办法强调,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办法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