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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禁止在旅馆客房、个人宿舍等场所安装监控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1年07月11日   来源:陕西日报

    现在很多公共场所都会安装监控设备,但因没有相关办法规范管理,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事时有发生。7月7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的《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在旅馆客房、集体和个人宿舍等场所安装监控。该办法自8月1日开始施行。

    近年来,陕西省运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对公共复杂场所、要害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了适时监控,预防和制止了一些违法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城市管理方面,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也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现自身管理的同时,也造成了图像信息系统的无序建设。诸如公共浴室更衣室、集体宿舍等地也出现了监控探头,让市民觉得隐私权得不到保护。对图像信息资料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散见于极少数法律、法规中,缺乏可操作性。

    《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施行,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整体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经费、技术标准以及应当和禁止安装的场所和区域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国家或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的重要部位;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星级宾馆和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等;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或者部位、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以及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等地,为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重要区域和场所。

    同时,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明确禁止在旅馆客房;集体和个人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选举箱、投票点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此外,公共场所安装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这既能保障公众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也能有效预防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对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办法》也明确了法律责任。

    对已经违规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如使用单位删改系统原始记录,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未经批准就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在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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