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妇精字〔2011〕24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0〕8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决定开展为孕产妇和儿童免费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原名称为《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档对象
在本市居住的孕产妇及母亲怀孕时未在本市建档的0-6岁儿童,包括本市户籍、外嫁京以及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二、建档流程
孕产妇持医院出具的妊娠化验结果、夫妻双方户口簿等资料,母亲怀孕时未在本市建档的0-6岁儿童由其家属持父母双方户口簿等资料,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申请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
(一)孕产妇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档;
2、夫妻一方是本市户籍的,到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档;
3、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档。
(二)0-6岁儿童
1、父母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档;
2、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的,到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档;
3、父母双方均为外地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档。
三、实施时间: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程序。并加强政策宣传和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收费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落实,切实惠及群众。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和管理工作,以及具体工作的培训、组织和协调。
(三)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免费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的咨询、审核、发放、登记等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