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制度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政策。
通知明确,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其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保障性住房价格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因素,并结合当地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租房的租赁价格,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低于本地区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合理制定。与此同时,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租赁价格。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要立即向社会公布。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综合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低于周边或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最高销售价格。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要实行“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政策也要在保障性住房中适用。凡与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等。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也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王恺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