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2014年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目标,甘肃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地要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该《意见》经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制定,由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并于1月12日正式出台实施。《意见》明确,各市州要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工作思路,坚持“主体平等、村民自治”原则,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重点,按照“村提出、乡(镇)审核、县确认”的程序,抓紧完成1个试点县的1-2个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确权登记发证。同时,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意见》强调,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介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记者 张海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