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落实“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月27日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指导思想。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进入电信业,积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参与范围。加快推进电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为民间资本参与电信业竞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八个重点领域,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开展接入网业务试点和用户驻地网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网络托管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以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资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鼓励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实施意见》还从法制建设、加强监管、完善服务、营造“走出去”环境,以及加强指导和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电信企业遵守电信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民营电信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