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提出七项措施改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下放环评审批权限。《通知》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文件规定,必须由省、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一律下放审批权限,按照同级立项同级审批的原则进行权限划定。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污染物排放少、对环境影响小的登记表类建设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疗养、培训中心类建设项目,下放至设区市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简化环评审批环节。大力削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中间审查、审核环节。对已经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工业园区、专项发展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予以适当简化。对没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取消总量确认环节。
加快环评审批网络化建设。改进和完善现有审批系统,搭建网络化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网上审批方便、快捷、透明的优势,加快建设项目审批。
畅通重点项目审批通道。对省重大战略支撑工程、重大民生工程、央企入冀战略合作项目、民营企业重大项目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有事必办,完善首问首办、专人盯办、台账记录等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一条龙审批,确保审批“绿色通道”的畅通。
创新环评审批服务互动机制。对曹妃甸、渤海新区、冀中南工业新区等经济增长极区域,建立环保部门与建设单位定期联系制度。环保部门环评人员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建设单位走访一次,主动服务,征求意见,排忧解难。实行污染减排优惠政策,所在地区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本地优先使用。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和规范环评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环评机构业绩报告和年度考核制度,确保为建设项目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推进政务环评信息公开,强化环评跟踪服务意识,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时限满5年的,各市环保部门应指导其开展跟踪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园区范围、规模、布局等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指导其开展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或重新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