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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亮“红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3年02月01日 10时37分   来源:青海日报

    日前,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精神,1月31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决定对全省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进行家庭小课桌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课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治理。

    通告指出,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课、兼职等行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要求,违背了“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教育机构代课、兼职,不得推荐或强迫学生到校外教育机构补课”的规定,严重滋长了“课内不讲、课外讲”、“上课不讲、辅导讲”等社会不良风气,严重影响损害了教师和教育系统形象。

    通告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师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严禁各类有偿家教督查惩处制度,严格教师师德师风及业务工作考核制度,坚决禁止并立即取缔中小学在职教师开设家庭小课桌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课、兼职等各种有偿补课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清理。广大中小学教师要珍惜人民教师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称号,知荣明耻,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教学行为,增强廉洁从教意识和职业道德,坚决禁止利用教育资源谋取私利,索取学生家长的礼金及礼品,切实履行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历史使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及时调查群众举报。对从事各类有偿家教行为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对情况属实不予处理或从轻处理的责任单位,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公布举报电话:

    0971-6310545(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0971-6310740(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记者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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