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就业专项资金2565亿元,有效促进了高校毕业生等相关群体实现就业。
“十二五”期间,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攀升。据统计,2012年全国新增就业人口中高校毕业生已经占到近50%,且仍继续增长,因此,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就业援助。
其中,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法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