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谢登科)记者22日从中国银监会了解到: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目前,通过改革,除新疆外,全国28个试点省(区、市)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均已成立,一个覆盖全国的农村信用社新型管理体制框架基本确立,监督管理责任初步落实。
据介绍,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并首批选择吉林等8个省(市)开展试点。2004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将北京等21个省(区、市)纳入改革试点范围。至此,全国除西藏(没有农村信用社)、海南(省政府已报方案)外的29 个省(区、市)都已组织开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责任交给省级政府,省级政府通过建立适当形式的管理机构实施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
在各试点省(区、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精心组织下,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新的管理体制框架下,有25个省(区、市)选择组建省级联社;北京、上海在原市联社的基础上,改制为全市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市选择了市、区(县)两级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模式。省级管理机构的组建完成,标志着国务院所提出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框架基本形成。与此同时,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经营机制开始转换,历史包袱初步化解,金融风险得到控制。改革还推动农信社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经营状况明显改善,支农贷款投放不断增加,支农力度进一步加大。
为切实明确新体制下有关各方的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对银监会、人民银行、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联社等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新的监督管理框架,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加强金融监管,省级人民政府通过省级联社等机构依法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有关各方责权利关系基本理顺,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的体制框架基本形成。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2日说,农信社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推进产权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农信社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新型管理体制;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以风险监管为主要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农信社的监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