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12月15日电(记者马勇)青海省政府日前对城市医疗救助办法作出修改,这不仅使低保户省去了不能及时利用医疗救助金进行住院治疗的忧虑,而且在医疗救助中,由过去的低保户拿“大头”变成了政府拿“大头”。
青海省民政厅低保处处长苟永平告诉记者,医疗救助金是城市低保户的“救命钱”,但以前,许多低保户由于拿不出住院治疗的预交首付款,只能“抱病”于医院门外,眼看着医疗救助的好政策不能享受,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医疗救助金积压。
根据新修订的青海省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保证已确诊的低保患者及时住院,对低保对象中暂无能力预交首付款的大病、重病患者,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最新病情诊断书、住院通知单和首付款建议,批准500元至2000元的事前救助金,帮助交纳首付款。治疗完毕后,救助对象再持相关手续到民政部门按规定报销,领取首付款之外剩余的救助金。
此次青海省还大幅提高了低保户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救助金比例。低保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承担2000元以内的,救助比例达90%;个人承担2001元至5000元的,救助比例为80%;个人承担5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70%。
其他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也较以前有大幅提高,由过去的低保户拿“大头”全部变成了政府拿“大头”。低保户中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每年还可以享受到150元至300元的门诊救助金。据了解,新修订的《青海省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