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1月22日电(记者曹健)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将投入5100万元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以构建“贫有所助,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亡有所葬”的社会救助体系。
宁夏民政厅厅长李志仁介绍说,2007年,宁夏计划安排3400万元用于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安排1700万元用于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各市、县(市、区)农业人口按照山区每人每年1元、川区每人每年2元、银川市辖区每人每年4元、石嘴山市辖区每人每年3元落实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城市人口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根据宁夏民政厅2007年工作思路,全区22万名城市低保对象可享受到医疗救助,其中“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和新生儿每年可享受定期定额的门诊救助。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的,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宁夏民政部门将根据困难程度再给予二次救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救助对象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由定点医疗机构免费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