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2月8日电(记者李美娟)为推进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江西日前出台新措施,从2007年起,有关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将可按照3%的费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据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介绍,从今年起,对已关闭破产、改制以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保统筹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保;对上述企业的在职职工按低于当地标准缴费费率即3%的费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安排,其中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区属企业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省财政适当补助。
江西还规定,从今年起,对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和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3%的费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7∶1∶2的比例负担。上述人员参保后将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来管理,他们将享受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