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哈尔滨9月22日电(记者 曹霁阳)近年来,黑龙江省增加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了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新的教育经费保障体制,全省农村教师工资由1998年的年人均8000元,增长到2006年的19000元。
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了解到,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后,黑龙江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部上收到县级管理,省财政采取各种措施大幅度增加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实行了教师工资委托银行直接发放制度。
2002年以来,为进一步提高教师工资水平,黑龙江省规定:以县为单位统一发放工资标准,农村教师工资不低于城镇教师工资标准,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标准。坚持“先教师后干部”的原则,优先发放农村教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