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记者韩洁)财政部25日发布公告,宣布人民银行9月15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7年凭证式(四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的调整情况。
根据财政部2007年第26号公告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2007年9月15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5.47%,5年期上调至6.01%。
2007年9月15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5.20%,5年期5.74%。
2007年9月15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81%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88%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4.0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49%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76%计息。
2007年9月15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财政部第26号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自9月15日起上调了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60%提高到3.87%;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7.02%提高到7.29%;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18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