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11月19日电(记者王立芳)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对工程结算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完善制度,遏止施工过程中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近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产生拖欠的原因之一就是工程结算制度不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周卫介绍,工程竣工后,少数业主往往以各种理由来拖延竣工结算,使工程款不能及时结清,施工企业由于无法及时收回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当政府对拖欠工程款进行清理时,“未办理完竣工结算”又成为业主拖欠工程款项的借口。
新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确认调增或者调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者核减”,防止了施工过程中的拖欠行为。
记者了解到,一些建设单位除利用竣工结算审查进行不适当地压减、拖欠工程款外,有的项目还通过多次审核的方式拖欠工程款,时间长达数年,严重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
为防止出现重复审查的情况,《办法》在第十四条对竣工结算行为作出了规定:委托审查只进行一次,如果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周卫说,通过这些具体规定,建立一套比较行之有效并符合工程客观需要的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制度,为防止产生新的拖欠提供了政策保证,从制度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