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 钱春弦)《旅行社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1996年施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加强对旅行社管理,加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合法权益,加大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力度,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为拉动内需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条例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约束力度,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特点。如条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
条例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监管,条例增加了层级和属地管理责任,实现了从重行政审批向规范经营主体和市场监管并重、从重微观管理到重市场调节和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转变。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加大了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规定了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必备事项。旅游者还可以向旅游、工商、价格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条例取消了沿用22年之久的旅行社分类,取消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大大降低入境旅游市场准入门槛。根据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条例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下放了旅行社审批权限、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树立了服务型、效能型、责任型政府的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