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任何组织不得阻挠记者合法采访活动 非新闻人员不得以采访为名开展活动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 璩静)与全国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颁布近5年后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于10月15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分析了记者证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和加强社会监管的要求,充分吸收了近几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主要新闻单位的意见,从切实履行总署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出发,保护记者权益的角度,完善了相关条款。
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从原来5章31条增加到6章40条,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增加了新闻记者定义及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办法明确,新闻记者指的是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办法规定,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职业规范要求。办法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完善新闻记者证年检规范。办法指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办法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新闻记者证年检工作。
——明确非新闻机构组织及人员不得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活动。办法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不得以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新修订《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严查严打“假记者站”和记者站敲诈勒索 记者站年检不过关将予以撤销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 璩静)与全国新闻媒体相关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自颁布近5年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于10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施行以来,记者站管理和记者队伍建设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报刊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记者站或办事处、工作站等派出机构以及假冒新闻出版单位设立的记者站,擅自编辑、出版、发行报刊;部分记者站从事摊派、发行、广告、赞助等违法违规活动;个别记者站甚至私自招聘“社会能人”搞有偿新闻,进行新闻敲诈。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对原规章进行修订。
据介绍,此次修订将期刊、报纸记者站管理规范合并,将名称从《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改为《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修订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也从原来5章33条增加到6章42条,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严打“假记者站”。办法规定,除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为加强对“假记者站”的整治,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严查记者站、记者敲诈勒索情况。办法规定,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将记者站站长资质列入记者站建站条件。办法明确,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明确对记者站监管职责。办法明确,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报刊记者站,地方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记者站,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记者站新闻报道内容纳入日常管理和年度审核。
——明确记者站退出机制。办法指出,记者站年度核验要提供记者站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目录及样报样刊,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报刊记者站发表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