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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保密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0年02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中国拟修法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卫敏丽 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本法应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此外,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建议明确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安全审查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卫敏丽 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介绍,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保密资质,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授予。一些常委会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对保密条件进行安全审查是必要的,但将其作为一种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要慎重研究。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作出上述修改。

    一些常委会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还提出,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向受托方提出保密要求。基于此,修订草案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中国拟修法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 防止定密过多过滥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卫敏丽 陈菲)为了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

    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修订草案还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原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有关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同时,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修订草案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发现涉嫌泄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卫敏丽 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据介绍,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的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和指导、检查、监督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而对涉密案件的查处主要应当发挥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作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组织、督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删去原相关规定,并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卫敏丽 陈菲)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

    针对此前修订草案对涉密人员管理所作的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应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我国拟修法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绝密级一般不超过30年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卫敏丽 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并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保密时限既要体现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要注意及时解密,修订草案应当明确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修订草案还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罚款难以解决保密问题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清晰界定十二种违规行为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卫敏丽 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针对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的说法,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

    据介绍,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曾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应当通过督促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修订草案规定,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我国修改保密法回应国家秘密范围等焦点问题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卫敏丽 周婷玉 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针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保密责任、保密期限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修改。

    我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会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地、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校、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中国人大网站还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针对社会各方意见,此次修订草案逐一作出修改。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目前,我国存在着定密过多、过乱的问题。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对定密主体作出限定,至少应限定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如列举一定行政级别以上的机关、单位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

    修订草案吸纳了相关意见,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此前,国家保密局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说,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举例说,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

    针对密级的“一定终身”,修订草案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修订草案还对及时解密的条件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对于泄密事件的处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对此,常委会委员张学忠认为,这种方式“不够严肃”。“这些罚款少的1000元,多则几千元,且不说这种方式能否起到震慑作用,这种规定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出现,显得不够严肃。”

    不少社会公众也认为,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应当通过督促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修改,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为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修订草案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12种情形列为违规行为,并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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