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9日受权播发这部法律。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