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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行李规定免税限值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0年11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 王优玲)目前,社会上对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比较关注,也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

    记者14日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他表示,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海关对“水客”打击,是为了给旅客创造便捷高效的通关环境,维护公平的贸易原则。

    记者:社会上有人认为海关对居民旅客的“5000元”和非居民旅客的“2000元”限值的规定太严格,你怎么看?

    黄熠:目前,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是较为普遍的国际实践,对超出限值物品实行按全部价值征税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

    据我们了解,澳大利亚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900澳元,英国是390英镑,德国是430欧元,美国对进境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800美元,对非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100美元,韩国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400美元。目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5000元,对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2000元。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我国确定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额度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

    记者:一些人认为,现在随便一件高档物品就超过了海关规定的限值,比如一块手表,可能好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进境的时候还能不能带?

    黄熠:上面我们说的限值是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即超过限值予以征税,低于限值予以免税,并非是旅客能否携带有关物品的价值限度。除了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以外,超过免税限值的物品,只是需要向海关缴纳税款,便仍可携带进境。有关规定既符合国情,也符合国际通行实践。

    我还要指出的是,一些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征税的性质理解有误。目前,海关主要对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和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价值超出免税限值的物品征税。对于旅客随身携带进(出)境,并复带出(进)境的原有个人物品,海关并不征税。

    记者:有一些旅客反映,他们在香港买的ipad不到4000元,但入境的时候海关要按5000元征税,这是真的吗?

    黄熠:由于对个人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管理是以便利和简化为原则的,为了避免在通关环节因审定个人物品价格给旅客带来的不便,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相关物品确定商品类别和完税价格。由于商品购买地点、购买时间、具体型号的不同,即使是《归类表》中的同税号商品,实际成交价格也会出现差异,有的高于价格表中所列价格,有的低于价格表所列价格,这都是正常的。

    目前,根据《完税价格表》规定,笔记本电脑适用的一般完税价格是5000元,这一价格兼顾了有的笔记本电脑价格略高于5000元,有的笔记本电脑价格略低于5000元的情况。

    以ipad为例,自上市以来价格在不断变化,且依据配置不同,价格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海关将其归为笔记本电脑并适用一般5000元的完税价格,主要就是为方便旅客,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旅客的通关时效。

    同时,《归类表》还就未列明物品的归类问题提出了“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等4项归类原则,《完税价格表》也明确了如应税物品的实际价格与完税价格相差达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可以采用另行确定价格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款等计价规则。这些规则都是对例外、特殊情况处理的依据。此外,我们会定期对《完税价格表》中常见商品进行价格调整,使其尽可能贴近实际情况。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快《完税价格表》调整和发布频率。

    记者:一些人认为,海关此次严打是为了打击“水客”,一般旅客被牵连了,你怎么评价这种说法?

    黄熠: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走私违法行为的职责。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有组织的走私团伙,假借个人物品名义,利用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便捷通关措施,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为目的,一日内多次携带各类高档消费品、高科技产品、生活日用品进出境,是变相的进出口商业贸易行为,相关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旅客的通关秩序,还违反了贸易公平原则,对于此类走私违法行为,海关将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广大进出境旅客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海关对“水客”打击,正是为了维护正常的通关秩序,为进出境旅客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通关环境。

    海关总署近期派员专程赴相关口岸开展实地调研,经多方了解、调查,相关口岸海关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操作规范,不存在刻意刁难旅客、恶性执法等情事,口岸通关秩序良好。

    记者:与老百姓的一般认识不一样,对于海关来说,物品与货物是有区别的,为什么海关要区分?

    黄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我国对进出境商品主要区分为货物、物品两大类,并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定,包括税率、许可证件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在国际上,对货物贸易进出口制度的协调有一套较为系统的世贸组织规则,涉及关税水平约束、技术壁垒、市场开放等一系列问题。因为贸易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国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社会稳定等许多重大国计民生问题,因此,各国对于货物进出口的监管都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在进出口环节除了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还需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证明产品达到一定的安全、技术、卫生标准。

    鉴于各国对货物贸易的管理要求较为严格,为简化海关对一般旅客所携少量行李物品及邮递物品的管理要求,世界海关组织在《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的专项附约中对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中的个人物品提出了简化通关手续的原则性意见,包括适用税率、申报方式等,同时也强调这些简易管理制度仅适用于非商业性质的个人物品,并受限于各国立法规定的数量和价值限额。这样的制度安排避免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所需的商品归类化验、报关单填制和审核,按公式逐项计算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办理相关技术性文件等手续,从而极大地方便了广大进出境旅客,提高了通关效率,降低了通关成本。目前中国海关实行的有关管理制度与世界海关组织推荐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进境旅客向海关缴纳的应税物品的进口税中包含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所定税率是三税合一的税率。

    记者:物品的税率、完税价格是怎么确定的,有什么依据?

    黄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由国务院制定。同时,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是国务院2006年批准实施的,海关严格按照法定税率计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其中《归类表》、《完税价格表》由海关总署制定。

    目前,《完税价格表》中各税号商品的价格,主要是海关参考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区间,并综合考虑旅客携带物品的主要种类后确定的。   

海关总署:旅客携带高价值物品入境应当主动申报

    近日,广州海关在白云国际机场查获一起旅客携带未向海关申报的名牌服装、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入境情事,涉及价值达人民币10余万元。

    据介绍,这名旅客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作出任何申报。然而海关关员却在其行李中查获包装完整的阿玛尼、皮尔卡丹、古驰等高级皮衣,以及高档手表,共计20余件,数量已远超自用合理范围,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处理。

    根据海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其中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详细阅读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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