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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组织或个人禁止在我境内任意开展"非遗"调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1年02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该法规定,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该法规定,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对情节严重的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组织,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将被取消资格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该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该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该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该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进行“非遗”调查应尊重被调查对象风俗习惯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规定,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学校应开展相关“非遗”教育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玮、白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法律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法律还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玮、白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国家鼓励在有效保护基础上对“非遗”项目合理开发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玮、白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法律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相关法律责任也予以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存”与“保护”:新法律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对待”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周玮、白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突出了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法律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明确,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根据本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众建议+专家评审:让“非遗”名录更具公信力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周玮、白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国务院和省区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为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法律规定,在“非遗”名录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并征求公众意见。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法律规定,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

    法律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法律同时规定,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保护民族文化之根——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周玮 白瀛)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5日获表决通过。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专家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自2005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已经基本结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但同时,伴随全球化进程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及生态环境也正受到严重冲击,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保护制度。近些年来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立法仍然十分急需。

    2004年8月,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也有必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正逢其时。这部法律立法的总体思路,突出了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的过度商业性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法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同时,相关法律责任也予以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与亿万群众生活最贴近、有着紧密关联的文化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只有引起全社会上下一致的关注才能取得成效。为此,法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笔历史财富,更是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是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动力之一。专家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国性法律的出台,将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为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提升国家的软实力、为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相关链接
· 文化部副部长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
· 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支持开展传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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