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文化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国家级“非遗”名录将建立警告、退出机制。
通知指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的,一经查实,文化部将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单位)和项目保护单位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因整改不力,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善的,文化部将取消项目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标牌,对项目申报地区(单位)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通知指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因名称不当等原因需纠正的,或因客观环境改变不再呈“活态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经文化部组织专家研究认定并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实施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通知还要求建立定期自查报告机制,督促检查和社会监督机制、表彰奖励机制等,以维护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严肃性、权威性。
此外,为切实将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落到实处,通知还对制定保护规划、加强资料保存与研究、完善传承机制、开展教育传播活动、突出整体性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文化部和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共同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初步构建起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升到了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新阶段。不久前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91项,扩展项目164项。加上此前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121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