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1月12日电(记者傅勇涛)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11日下午审议通过《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条例对公民无偿献血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两日公休假。
条例提出,在海南经济特区居住的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条例规定: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休假两日。
条例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为社会无偿献血做表率。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使用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紧急抢救需要用血又无备用血时,经当地采供血机构同意,可以临时向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按照采血技术规范采用适量血液。
同时,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非法采血医疗机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