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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获补助 科普影视作品享税收优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2年04月06日 07时12分   来源:人民日报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财政补助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可以申请补助的项目包括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同时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根据《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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