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余晓洁、刘陆)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草案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的公益性职责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据专家介绍,决定草案突出对公益性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分类管理”。
决定草案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01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技推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直接服务农民 应100%为专业技术岗位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余晓洁、刘陆)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草案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
201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技推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一审草案规定,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的百分之八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紧张,又直接面对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其内部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
提交27日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强调,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
决定草案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截留或挪用农技推广资金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余晓洁、刘陆)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决定草案,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决定草案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201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农技服务好不好,须听农民评价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余晓洁、刘陆)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草案规定,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作为服务对象的农民的意见也将作为考评依据之一。
决定草案规定: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201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技推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