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对2013年7月全国部分电视、报纸、互联网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了监测抽查,并于8日公布了这次监测抽查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
这批严重违法广告是:
——海娜花人参植物水晶露化妆品广告(生产厂家为广州威蒂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告中“鲜花加人参,黑发能再生”“用鲜花洗洗头,只需要30天时间,就能重新长出满头黑发”等内容,夸大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使用他人形象、名义保证使用效果,误导消费者。发布媒体:临汾新闻综合频道(山西)。
——伊屏清斑化妆品广告(生产厂家为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中“祖传宫廷美颜方,2012年国际美博会唯一一个以个人名义参展的祛斑产品”“只需1瓶最多37天祛除女人脸上的各种色斑”“安全有效,保证一次清斑一辈子不会长斑”等内容,夸大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使用他人形象、名义保证使用效果,误导消费者。发布媒体:西藏卫视。
——浪漫香榭丽化妆品广告(生产厂家为广州市宝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告中“使用1套色斑逐渐淡化、使用2套大面积色斑减少、坚持使用3套深层黑色素已经完全不见”等内容,夸大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使用他人形象、名义保证使用效果,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海口新闻综合频道(海南)。
——脑鸣清保健食品广告(生产厂家为山东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告中“独特中药组方,药力足、起效快、疗效稳定、没有副作用,针对脑鸣产生的根源用药”“服用1周期脑鸣减轻,2周期脑鸣停止,3周期不再复发”等内容,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发布媒体:大家文摘报(湖北)。
——益寿虫草口服液保健食品广告(生产厂家为润馨堂药业有限公司)。广告中“男性功能恢复有力,前列腺炎骨关节疾病恢复明显好转”等内容,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发布媒体:天津滨海频道。
——葵力果保健食品广告(生产厂家为郑州正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发布媒体:凤凰网。
——遵义妇产女子医院医疗广告。广告中“25项助孕技术专业治不孕”“六大孕子体系助你100天做好妈妈”“100天解决不孕不育问题”等内容,宣传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并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发布媒体:遵义新闻综合频道(贵州)。
——珊瑚七十味丸药品广告(生产厂家为西藏雄巴拉曲神水藏药厂)。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广告中“一天1粒治疗心、脑、神经疾病”等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使用患者名义作证明,误导消费者。发布媒体:西海文摘报(青海)。
——恒古骨王药品广告(生产厂家为云南克雷丝制药有限公司)。该广告属于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广告中“治疗股骨头坏死只需3个月”“北京、上海、广州36家三甲医院临床验证康复率高达98.33%”等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宣传有效率,误导消费者。发布媒体:生活文摘报(陕西)。
——活椎通络胶囊药品广告(生产厂家为北京银象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并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发布媒体: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