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自2013年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工作以来,各地竞相创建,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2018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对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国家民委对2014年发布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进行了修改完善。新修订的测评指标总分值为100分,测评分值达到90分以上可向国家民委申报。
现将修订后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民委发〔2014〕94号附件1)失效。
附件: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