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4%。
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是按照国家文件规定执行,享受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足额缴费应满12个月。二是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把握。三是参保企业裁员率按2023年度该企业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平均人数之比确定。四是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关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我省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关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我省标准为每招用1人补助15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五、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政策。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认定范围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二是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三是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的稳岗返还资金中,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四是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时应如实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用工形式、实际用工单位类型、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明细证明,并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的划款凭证。五是劳务派遣单位未如实提供相应材料,或未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划拨至实际用工单位的,未划拨资金须退回失业保险基金,且次年不得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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