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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处

2024年03月25日 12:35

来源:省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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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

3.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等工作,建立省级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批准市(州)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指导市(州)地方标准的制定,并依法监督。

4.负责组织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组织申报推荐性国家标准。

5.负责依法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实施。

6.负责组织开展军民标准融合工作,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7.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的立项、过程指导、中期评估、考核验收和宣传推广工作。

8.负责组织开展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宣贯和标准化人员培训工作。

9.负责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指导全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相关工作。

10.承担全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市(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

11.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1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应急处置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13.承担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

联系方式:028-8660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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