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1日 15:34
来源:特殊食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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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意见建议内容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原因 |
1 |
第十五条应明确补考次数及结果的处理方式。建议增加以下内容:“补考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若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重新参加培训并重新进行考核,直至合格为止。对于连续多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考虑撤销其食品安全管理资格,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
部分采纳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第十七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 《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经抽查考核为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关主体应当立即采取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调整或暂停履职等整改措施。 另外,对于抽考不合格人员给予行政处理,目前无相关处罚依据。 本《办法》第十四条已进行了规范明确。 |
2 |
第二章考核内容补充: 虽然考核内容已经比较全面,但考虑到食品安全管理的持续性和动态性,可以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考核的一部分:“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食品安全管理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能力。” |
不采纳 |
考核内容“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已包含了应急预案及处置能力的内容。另外,这部分考核内容将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主体的考核大纲中覆盖。在此“办法”中不详细列举。 |
3 |
第四章组织实施补充: 在组织实施部分,可以增加对考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的要求,以及考核人员的资质要求。例如:“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确保考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考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
部分采纳 |
《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对考核的公开、公正已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办法》规范的是监督抽考工作。培训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
4 |
强化培训与教育 |
不采纳 |
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 |
5 |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
不采纳 |
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本《办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的结果开展监督抽考工作。 |
6 |
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率 |
部分采纳 |
本《办法》第五条已涵盖。 |
7 |
鼓励社会参与 |
部分采纳 |
包含监督抽考在内的所有食品安全监管行为,都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广泛监督。 |
8 |
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
部分采纳 |
在同本《办法》配套的考核大纲中将具体予以明确。 |
9 |
实施动态监管 |
部分采纳 |
本《办法》配套的考核大纲将动态修订调整。 |
10 |
强化责任追究 |
部分采纳 |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已作出规定。 |
11 |
建立长效机制 |
部分采纳 |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以长效机制为保障。 |
12 |
推动跨部门协作 |
不采纳 |
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 |
13 |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
不采纳 |
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 |
14 |
明确监管职责 |
部分采纳 |
本《办法》第四条已明确各级监督抽考工作的职责。 |
15 |
考核结果的公开与透明 |
部分采纳 |
本《办法》第十四条已作出明确规定。 |
16 |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
不采纳 |
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 |
17 |
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
不采纳 |
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 |
18 |
推广食品安全标准和认证制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
不采纳 |
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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