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1690541/2024-0000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28日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1日
  • 文  号:川市监规发〔2024〕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府名品”标准建设工作细则》
《“天府名品”认证工作细则》
《“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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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20241

原省知识产权中心,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天府名品标准建设工作细则》《天府名品认证工作细则》《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工作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8

天府名品标准建设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府名品标准建设工作,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天府名品标准研制、先进性评价、统一登记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准院)承担天府名品标准建设工作。

天府名品标准建设遵循科学、规范、领先、适用的原则,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适用性和延续性。

第二章标准体系

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应体现四川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创新水平,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具有高质量高效益内涵。

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由《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等相关省级地方标准,以及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的产品(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组成。

省标准院对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的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号编制规则为:TFMP-c-XXXX-YYYY,其中“TFMP”天府名品标准代号;c为标准类型代号,如“D”为地方标准、“T”为团体标准、“Q”为企业标准;“XXXX”为登记序号,“YYYY”为标准认定年代号。登记号一般放置于标准编号下方。

标准制定

省标准院统筹开展天府名品标准研究,提出研制建议,建立标准培育库,编制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年度制修订名录,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发布。

天府名品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相关社会团体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年度制修订名录,申请承担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研制工作。鼓励重大科研项目与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研制工作相结合,促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省标准院指导承担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研制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承研团体)研制相关标准,明确研制内容、关键性指标、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

承研团体完成团体标准的起草、发布、自我声明公开等程序后,向省标准院提出标准先进性评价申请。省标准院根据申请组织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通过先进性评价且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的团体标准,省标准院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统一登记。

第十一条相关社会团体或企业可申请将其现行有效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采信为天府名品标准。省标准院根据申请组织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通过先进性评价且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的标准,省标准院与所属社会团体或企业签署采信协议,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统一登记。

以采信方式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由标准所属社会团体或企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采信标准修订、废止时,标准所属社会团体或企业应及时报省标准院。

第十标准先进性,是指标准的关键性指标对标国际先进、达到国内一流、填补国际国内空白,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标准管理

第十天府名品标准管理主要包括组织标准制修订、宣贯、复审、废止等。

第十天府名品标准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实施。

第十天府名品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如天府名品产品(服务)关键性指标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修订对应标准

第十省标准院统筹推进天府名品标准信息化管理。

第十对实施效果好,先进性突出的天府名品标准,推荐申报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推荐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

附则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44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天府名品认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范天府名品认证活动,维护天府名品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天府名品认证及与其相关的评价、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天府名品认证是以高端区域品牌建设为基础的自愿性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按照天府名品标准及相关规定,对产品(服务)开展的第三方评价。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天府名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发起组建的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按照联盟章程组织联盟成员机构开展天府名品认证体系建设及认证实施工作。联盟设立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管理工作。

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承认联盟章程,并符合相应条件的认证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经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成员大会批准后成为联盟成员机构。

联盟成员机构制定相应产品(服务)的认证实施规则,经联盟秘书处确认,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 认证

第六条经营主体通过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向联盟成员机构自愿提出认证委托,联盟成员机构基于《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及对应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委托,联盟成员机构按相关要求对相应产品(服务)进行认证

第七条产品(服务)通过认证,认证机构向经营主体出具天府名品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获得天府名品认证证书的经营主体,凭证书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申请授权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

第三章跟踪管理

第八条联盟成员机构对其认证的天府名品产品(服务)实施跟踪评估,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在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公告。

第九条发生以下情况时,获证经营主体需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获证经营主体管理体系变更的;

获证经营主体服务场所变更的;

获证经营主体服务功能、业务范围变更的;

获证经营主体组织结构变更的;

获证经营主体认证证书信息变更的;

认证依据关键性指标等变更的。

第十条联盟成员机构未按法律法规、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应当依据联盟章程成员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44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管理,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3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的申请、授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设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委托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学会)负责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跟踪问效等具体管理工作,维护品牌形象和权益,提升品牌价值。

第二章申请及授权

符合《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经营主体,可通过品质认证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

(一)品质认证方式

申请授权时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证照及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

2天府名品认证证书;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流程:经营主体通过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向省市场监管学会申请授权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

(二)自我声明方式

申请授权时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证照及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

2.《天府名品标识使用授权申请自我声明》;

3.自评报告;

4.产品(服务)描述及品质证明材料;

5.达到《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要求的佐证材料;

6.市级以上质量奖、省级以上专利奖、全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获奖证明;

7.产品(服务)关键性指标、质量竞争力等优于同类产品的佐证材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流程:经营主体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后,可通过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向省市场监管学会申请授权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

暂不以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的产品: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特殊食品、特种设备、药品等;纳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中国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其他不适宜采用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的产品。

经营主体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省市场监管学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品质认证方式申请授权的,根据认证证书注明的范围进行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的,必要时可组建专家组进行审查,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通过审查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发放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证书;未通过审查的,向经营主体说明原因。

第三章使用及维护

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持续保持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服务)符合天府名品标准要求,自觉接受相关方的跟踪评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服务)的基本信息或质量要素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证书变更。通过品质认证方式获得授权的,凭变更后的天府名品认证证书申请变更。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获得授权的,参照申请授权程序申请变更。

证书有效期内,被授权单位每年向省市场监管学会提交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的,暂停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

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服务)的基本信息或质量要素发生变化,未按要求申请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证书变更的;

天府名品标准等评价依据关键性指标变化,经营主体未完成相应认证证书和自我声明变更的;

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使用的。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的,撤销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注销授权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被暂停,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被暂停,恢复后再次出现需暂停情形的;

同一产品(服务)授权期内2次被发现未达到天府名品标准要求的;

作为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依据的奖励、荣誉、称号等被取消的;

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的;

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撤销使用的。

第十条被撤销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的经营主体,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细则自202441日起施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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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名品”标准建设工作细则》《“天府名品”认证工作细则》《“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 ▎《“天府名品”标准建设工作细则》《“天府名品”认证工作细则》《“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工作细则》
 “天府名品”区域公共品牌申报授权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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