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开展检验检测行业规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9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库尔勒市天山街道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动车检测场所缺少足够的标识标线,无人行通道标线;检测用路试车道与隔壁驾校共用;驻车坡道无相应标识及防护措施;未见机构对检验人员的能力确认记录;现场对外检员进行实操测试,该外检员错误使用逆反射系数测试仪。经核查,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项“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项“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
二、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轮台县某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2023年7月31日出具的某检测报告中签字笔迹不符。经核查,该报告中引车员、登录员已于2023年2月离岗,且该报告中原始记录单签字均由他人代签。
【查处情况】
该检测站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检测站处罚款10000元。
三、和田地区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1日,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公安部门推送的线索。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现场核查发现,该站在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摩托车线)、摩托车轴重检验台检定有效期已到期(有效期至2023年6月3日),授权签字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出具了1份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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