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5万吨/年高盐废液焚烧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5万吨/年高盐废液焚烧装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南部产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03′50.328″,北纬44°42′23.33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主要建设1套危险废物焚烧装置,用于处置国泰新华现有BDO装置产生的BDO精馏残液、PTMEG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及拟建二期BDO 装置产生的BDO精馏残液及工艺废气,设计处理能力为4.5t/h高盐废液及540kg/h有机废气。本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9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5.6%。
二、根据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5万吨/年高盐废液焚烧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10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33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废气污染源为焚烧炉焚烧烟气,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高温焚烧烟气经SNCR-SCR脱硝+活性炭吸附+消石灰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的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项目运营期无组织废气污染源为原料储罐呼吸废气、氨水桶逸散废气、消石灰及活性炭料仓装料过程逸散废气,主要污染物包括非甲烷总烃、氨、颗粒物。项目应严格落实无组织废气管控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氨厂界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包括新增脱盐水站软化废水、余热锅炉定期排污水、新增人员生活污水,均依托现有处理站处理后回用。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原料罐区、氨水罐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提高防渗等级,加大防渗层厚度,增加防渗措施可靠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及区域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牢固安全。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定期规范开展地下水质和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焚烧炉灰渣、除尘器收尘灰、废滤袋、SCR脱硝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理和管理。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维护;罐区进行重点防渗并设置围堰;加强罐区、装置区等重点区域检查,设置监控、消防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现有依托事故应急池的维护,保持应急池常空状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本项目应按照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实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运行过程中,应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