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地震局、法制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召开全国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电视电话会议。中国政府网进行现场直播。
[中国地震局局长 陈建民]各位领导、同志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案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社会稳定,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防震减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参与,才能取得防震减灾的实效。
《防震减灾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责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一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我国防震减灾能力逐步提升。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地震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分别承担着防震减灾重要的管理职责,在《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代表上述部门,对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正确认识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意义
《防震减灾法》自1998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防震减灾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部门协作越来越密切,社会管理越来越规范,公共服务越来越完善,社会参与越来越广泛,科技支撑越来越有力。《防震减灾法》实施的经验表明,依靠法制,才能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方向,才能保障防震减灾各项措施的落实,才能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才能不断提升防震减灾的整体能力。
这次《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新形势,在总结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特别是总结汶川8.0级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防震减灾法律制度进行的全面修改和完善。]《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防震减灾法》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各地、各部门以及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体现了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实践经验,凝聚了所有参与法律修订和审议工作人员的共同智慧。《防震减灾法》修订案,强化了政府职能、强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社会参与、强化了条件保障、强化了科技支撑、强化了法律责任,与原法相比,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全面、制度更加完善。
推进《防震减灾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对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建设的范畴。管理防震减灾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防震减灾法》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建立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好《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规范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二)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是基于我国地震灾情的切实需要。
我国地震多、频度高、震级大、灾害重。重大地震灾害不仅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影响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社会稳定。地震是人类共同面临的自然灾害,长期以来,我们经受了重大地震灾害的考验,在防御和应对地震灾害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防震减灾法》就是将这些成功的经验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基于多震灾的国情,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对于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是实现防震减灾目标的重要保障。
2004年,国务院提出了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目标,即:到2020年,我国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力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要实现这个工作目标,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防震减灾活动,逐步增强全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整体能力。《防震减灾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防震减灾的职责、义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为动员全社会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具体体现。
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必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防震减灾法》确立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推进《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按照法律规定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震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援建省(市、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地进行。《防震减灾法》修订案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也必将为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认真做好《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是在总结法律实施10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为适应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法律修订案在保留原法总体结构的基础上,新增加了2章:一是防震减灾规划,二是监督管理。原法共48条,修订后为93条,新增加45条。同时,对原法40余条进行了修改、完善,仅个别条款未做修改。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防震减灾法》对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并对各相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具体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各部门要组织好《防震减灾法》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深刻领会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依法防震、科学减灾,是我们共同的目标,推进《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对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作出具体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切实让全社会了解这部法律。特别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防震减灾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全面掌握《防震减灾法》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通过开展各项学习、宣传活动,切实将《防震减灾法》宣传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法制意识,为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防震减灾法》全面贯彻实施
汶川8.0特大地震灾害的惨痛教训表明,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防震减灾能力, 促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迫在眉睫。当前,我国防震减灾的整体能力还相对较低,要全面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在2020年达到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防震减灾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全面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就是要动员全社会依法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共同提升我国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依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逐步健全《防震减灾法》配套法规规章,是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的基础。这次《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增加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并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修订或者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是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防震减灾法律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强化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必须明确责任,必须致力于增强防震减灾能力的实效。要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积极推进有关防震减灾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规范防震减灾活动。要对已有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加强研究,做好修订完善;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或者已经没有适用价值的,要及时予以废止,保障法律的严肃性。
(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防震减灾法》关于各自管理职责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的管理。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切实把依法行政贯穿于防震减灾管理工作之中。
各相关部门要做到依法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保证法律的严肃性。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依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要做到依法执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第二,要做到敢于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及时查处,不能不闻不问,不能听之任之。第三,要做到善于执法。执法的过程,就是依法进行防震减灾社会管理的过程。开展行政执法要循序渐进,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
(三)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防震减灾法》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严格加强对建设工程、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管,把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关。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现有工程的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
针对我国广大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抗震设防能力相当薄弱的现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加强农村工匠的培训,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四)依法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
《防震减灾法》对震前准备和震后应急响应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建立震情信息快速传递机制,提升地震应急响应能力。各相关部门要注重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保证一旦发生地震灾害,能够迅速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要建立震情信息快速传递机制,保证各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地震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准确掌握震情信息,为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五)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增强工作合力。
防震减灾关系社会的方方面面,工作的开展具有系统性、全局性,往往涉及多个管理部门。《防震减灾法》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推进法律贯彻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与联系,依法履责,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防震减灾法》实施中的问题,齐抓共管,强化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国防震减灾能力的提升。
四、加强对《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防震减灾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常抓不懈。《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既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
要加强层级监督,对下级相关部门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各部门与防震减灾工作有关的机构,在部署、安排工作时要统筹考虑,切实将《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的形式,全面掌握本部门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情况,及时发现、研究解决法律贯彻实施中的问题。
要按照《防震减灾法》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推进防震减灾政务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为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将《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不断推向深入。
各位领导、同志们,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促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安全和谐的发展环境,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