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吉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昌吉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0〕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监管等工作,所指农村公路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沿线附属设施。
第三条 各县(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县(市)、乡(镇)、村分级负责的养护体系,积极探索村路村护等养护模式,因地制宜、因路施策,结合不同区域、不同路况养护需求,实施科学分类养护。
第四条 养护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治区级补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州、县(市)财政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路政赔补资金等。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明细核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执行公开制度。县(市)交通运输局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定期将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在单位公示栏公开,接受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纳入州、县(市)财政预算,由各级交通运输局按辖区年报统计管养里程及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投入标准编制。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自治区级补助和州、县(市)财政配套三部分构成,其中自治区级补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占20%、州级占40%、县级占40%。具体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确认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作为补助基数,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村民委员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或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养护村道。
第十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以及利用道路冠名权等多种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社会筹集的养护资金使用应及时反馈给资金提供人。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补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下达后,由州财政局及时拨付各县(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二条 州财政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按照《昌吉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被扣减州财政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县(市),自行负责补齐资金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财政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得少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投入标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日常养护: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进行清洁、整理等维护保养支出(包括除冰清雪支出);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修补的费用支出。
(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急养护和专项养护工程支出;沿线绿化与更新支出;养护班站、养护机械装备更新维护以及以上工程的设计、咨询、工程质量管理等支出。
(三)养护事业发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路面、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与检测,养护决策咨询,养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维护及技术更新,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公路保护及宣传等支出。
(四)养护管理:乡、村道专职护路员工资补助支出,补助支出费用不得超过州、县(市)财政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总和的7%。
第十五条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列入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专项工程补助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大中修工程等项目,不得使用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科学精准确定养护项目,优化减少资金审批流程和环节,依法灵活选定实施模式,健全完善绩效管理机制,研究制定日常保养定额核算和养护工程计量支付制度,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更多地用于路面维修等养护工程,鼓励引导州、县(市)国有企业参与养护,切实减少不必要的咨询、管理等工程前期费用支出,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养护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专职护路员工资补助考核管理,通过昌吉州“四好农村路”综合管理平台形成量化评估体系,对护路员工作成效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管。
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筹集和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养护资金使用的指导。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同级及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和拒绝。
第二十一条 州交通运输局按照《昌吉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州财政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等;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