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光跃)
李光跃:
身份证号码:370181********2454
李光跃核安全违法一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在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徐大堡3、4号机组核级法兰超声检验活动中存在违反无损检验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和超声检验结果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证。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2年9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2年9月21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2〕106号)及《国家核安全局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22〕03号)和你本人所写《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遵守从业操守,提高知识技能,严格尽职履责。无损检验人员对其出具的无损检验结果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对你进行“吊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证书编号:N022745R0、N024424R0)”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2月13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