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方圆违法使用射线装置案)
陕西方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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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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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方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辐射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新投入使用的型号为DZ-10MeV/20kW的10兆电子伏特电子直线加速器不在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存在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使用时间从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同时你单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删除系统记录、报警记录、监控视频,调查初期拒不承认开机事实,这些行为属于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关于陕西方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使用射线装置并存在系统性弄虚作假行为的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以及你公司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等材料为证。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3年3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2023〕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送达回证》和你公司《关于陕西方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放弃申辩及听证权利的说明》(陕方圆高科发〔2023〕第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438039.3元,处1314117.9元罚款(三倍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对你公司处18000元罚款。
综上,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438039.3元,合计处1332117.9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3年3月28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