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三澳核电项目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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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郝坚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三澳核电项目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一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5日,你公司的承包商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澳核电项目部混凝土施工人员在联合泵房(BPX)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送检过程中,挪用其他部位的5块混凝土试块直接加盖标识后替代送检。你公司苍南核电项目部质量控制人员在未对工程部位为“9BPX联合泵房鼓网区H区施工(+1.000m~+5.500m)”的取样活动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况下,即在《混凝土试块检验委托单》上签字放行。
上述行为不符合你公司以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施工质量控制监督管理规定》第6.3.2节“对于现场质量签点工作,须在现场检查合格后签点”和《工程质量防造假管理规定》第3.4.1节“事中:对关键作业活动(如焊接、无损检测等)的造假高风险点应采取监护制操作或实施在线监督、如设置W点/H点,并在签点过程中对活动产生记录(含外委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三澳核电厂混凝土养护试块造假事件调查处理报告》和你公司管理程序、施工记录等文件为证。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3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4月2日明确表示对告知书所列的事实及认定的处罚措施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4〕8号)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送达回证》和你单位《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复函》(广核工函〔2024〕1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实施你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改正,并于改正完成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国家核安全局)。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4月10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