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4-0014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4-08-01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4-08-01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全区5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中,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8件、废止1件政府规章,均依法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20件,同比增长12.2%,其中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185件,占84.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35件,占15.9%。从整体情况看,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内容基本符合法定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普遍能够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发文程序进一步规范,文件内容、文件质量普遍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等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未报送备案或报送备案不及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经查阅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确认,2023年,有18件应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未认定且未报送备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2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30件未依法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二)未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2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2件未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要求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专用编号,57件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满30日或未规定施行日期。
(三)文件内容超出职权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经依法全面审查,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9件政府规章、2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1件政府规章和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存在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
此外,根据规定,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核说明是制定机关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的证明,但有的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按照备案要求附送审核说明,有的以文件发布后的说明代替上会前的审核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0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本地、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标准和流程,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不逾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底线”、“红线”。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做到“有件必备”。
(二)严格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充分履行本级政府的备案审查职责,对报备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标对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精神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问题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启动纠错程序,该纠正的通知纠正,该撤销的依法撤销,坚决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保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走样、不偏离。
(三)着力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和水平。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认真落实审核责任,加强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2023年度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备案审查情况将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纳入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