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下午,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获得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河北省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每年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以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另外,针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办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取土、挖砂、采石范围。(记者 刘常俭) |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