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促进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推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日,农业部印发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农办加〔2014〕10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申报、保护与利用、监督管理和附则五个部分。其中,总则部分对制定《办法》的目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发掘工作的方针和管理原则、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划编制等进行了规范。申报部分对申报主体、申报基本条件、提交的资料、申报和评审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保护与利用部分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域划定与公布、遗产管理机构的设立、遗产保护经费投入、遗产系统的多功能拓展、服务项目设置、遗产标识及展示厅的设立与使用等进行了规定。监督管理部分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遗产发生重大改变或可能发生危及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事件时的处理程序、保护和管理不善的处理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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