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在保护农民利益前提下,推动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临时收储和农业补贴政策逐步向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转变。这实际上是明确,要发挥市场在农产品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目标完全一致。 2004年以来,我们国家一直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来影响主要农产品价格,比如国家发改委等方面制定的能繁母猪补贴政策,针对小麦、水稻的托市收购,针对玉米、大豆的临储收购等政策。猪肉价格太高了,政府就给每一头母猪补贴100元,让养殖户养母猪,尽快繁殖小猪来影响猪肉价格;小麦、水稻、玉米等最低收购价,也是为了影响粮价。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市场上的粮价、猪价能够平稳,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 猪价补贴、粮价补贴等政策实施以来,对稳定市场价格,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也逐步显露出问题。比如,能繁母猪补贴中,养殖户冒领补贴的现象屡禁不止,猪价波动也没有了规律,出现一些反常现象;粮食托市收购价中,也出现收购主体抢粮、粮价反常波动、政府调控不力等情况。政府补贴费用巨大,但却是出力不讨好,中间还夹杂一些业内人士的批评。 现在国务院提出要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与之前实施的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相比,目标价格制度更尊重市场定价机制,可以避免农产品价格出现扭曲,对保障粮食安全,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发改委等方面每年确定农产品的目标价格,会有很多重要数据,所谓目标价格是根据这些数据核算出来的。比如,首先要了解农民生产农产品的成本价。种子、化肥、农药等的价格是多少?农民劳动成本是多少?农民获得利润是多少?把这些综合起来才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目标价格。 总而言之,推进农产品价格改革的前提必须是保护农民的利益,与提高农民的收入是密切相关的。(降蕴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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