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完善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机制。会议提出,更多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机制,是新形势下更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近期以来,随着国内宏观经济周期性变化及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产品价格调控面临新形势。一是我国进入城镇化质量提升阶段,消费结构升级使以基本生存需求为目标的粮食等农产品需求减少,对改善型重要农产品的需求增加。二是我国农业对外开放程度大幅提高,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向国内传导影响加深。此外,还面临部分农产品价格调控的成本和代价过高等问题,特别是粮食等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及市场价格信号被人为扭曲,改变了各类主体的市场预期和经营行为,长此下去,将使我国农产品市场更加敏感和脆弱。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我国逐渐形成以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为主的价格支持体系,以市场调控机制平抑农产品价格波动。这些举措在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早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实行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政府定价将不再是决定作用,而仅仅只是预测指导,最终市场价格的形成还是由市场本身决定。这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国家行政直接干预对农产品市场的不利影响,利于国内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补贴方式的变化,对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利好。 农民粮食生产有“两怕”:一怕老天不帮忙,老是担惊受怕,二怕粮价不高,农民不愿种。对此,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明确政府责任。中央政府重点调控谷物、棉花、油料、糖料等,其他农产品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地方政府也要承担稳定市场的责任。此外,在保证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基础上,发挥好进出口和国家储备调节市场供求的作用,防止农产品价格过度波动。避免因调控过激出现“谷贱伤农”、“谷贵也伤农”的情况。 农业兴则各业旺,农民富则国家强。今后一个时期,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要立足我国传统农业转型的基本国情,充分发挥市场调控机制的作用,完善中央与地方互动、政府与社会配合、行业组织充分参与的多元主体结构体系,建立以生产支持、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和需求调控为主的调控手段体系,努力保持重要农产品价格合理波动。(刘阳) |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