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二次提交审议 鼓励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 在今天召开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提交大会审议,提出了在中小型非公有制盈利性经济组织量多而面广的海南,要鼓励和引导广大非公企业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真正有效地维护职工权益。 在海南省,中小型非公有制盈利性经济组织发展迅速,同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又呈现出了集中态势。近年来,海南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中取得了一定成效,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发展,非公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建立健全,然而,由于有关职工民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1980年代和1990年代,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为此,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民主管理的企业,根据职工人数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按照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记者 杜颖 通讯员 黄顺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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