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3.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依法理顺和规范各级政府职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进一步简政放权,合理确定市和区县政府管理职责。强化市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区县政府执行职责。理顺部门职责,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现“一份清单管边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区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做到“一颗印章管审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坚持“一个部门管市场”,强化对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过程统一监管。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行“一个平台管信用”。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扩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质量,有序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审查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健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注重评估结果运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按照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区县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民政、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探索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完善市和区县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全面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切实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逐步推行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6.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对立案、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推行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定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改进执法方式,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推行理性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纠正。建立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执法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17.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实行“一套体系管权力”,运用“制度加科技”办法管权管事管人,形成从标准到程序、从外部监督到信息监管的完整体系。健全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明确问责主体,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被问责人申辩、核查和救济程序,规范重新任用机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重点加强对公权力大、资金密集领域和环节的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日常审计监管,加快推进联网实时审计。强化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18.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明确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市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职权、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加快建设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行政权力监察平台,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年度公布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五、切实保证公正司法 19.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制定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行政机关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受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制度。健全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办理、督促、反馈制度。惩治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行使司法管理权全程留痕制度,加强对行使审判、检察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0.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促进公正高效司法。健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完善司法体制,稳步推进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统一刑罚执行、统一管理司法机关人财物、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重大改革事项。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积极推进滨海新区司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行政诉讼机制,健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制定落实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办法。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确保审级独立。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健全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机制,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范围和程序,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 21.推进严格司法,保障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健全适用法律规则体系,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加强类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与监督。推进专业化审判,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推进司法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合理划分司法环节,健全司法人员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等制度,完善网上录入、流转、办理、审核和监督考评等机制。严格案件质量控制,健全审判质效分析、常规案件类型化处理、典型案件通报、庭审观摩评议、裁判文书评价和抽查制度,完善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司法业绩档案和专项督察等制度。健全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22.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健全保障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工作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优化选任、退出机制,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取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健全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深化审判机关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健全公安机关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落实监狱机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 23.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拓展诉讼服务功能。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推行网上信访、视频接访,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4.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切实保证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细化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措施。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健全司法与社会沟通机制,完善接受和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健全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制度规定,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坚决惩治司法领域腐败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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