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54人,弃权8人,赞成人数已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通过!”13日下午,出席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独表决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规定,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首次单独表决法规案个别重要条款的亲历者和见证者。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规定:“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广东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指出,在省委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立法推行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 这一条款的通过,标志着广东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一项新探索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认为,现在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往往就是跨行政区划污染,如进入诉讼程序,由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不一定能保证案件独立公正审判。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不仅有利于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审判机构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除了表决内容至关重要,本次会议的单独表决方式,也因其饮得“头啖汤”,备受各界关注。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去年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此决定是全国首个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对中央的相关决定予以落实。 “采用‘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方式,体现了立法机关对重要改革内容的审慎和负责态度。”省委党校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如按照以往的捆绑式表决方式,投赞成票觉得还有个别不满意的,投反对票又觉得法规整体上没大问题。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可更加公平而真实地体现表决者的意愿,彰显立法者对立法的责任感。 广东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李如章指出,在立法实践中,某些法规难产并非草案本身不成熟,往往因为某个重要条款卡壳,意见分歧较大、争执不下而导致立法久拖不决,迟迟难以出台。在立法工作部门看来,“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好处更在于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效率。 会议单独表决通过第十九条后,继续表决并通过了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记者/辛均庆 通讯员/黄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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